劳动模范评选办法范文
下面是我们文秘114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劳动模范评选办法范文,请大家参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奖励和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xx省劳动模范评选和服务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模范包括:
(一)在xx市工作的,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历次命名表彰的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文件注明享受全国劳模待遇的先进个人(以下简称全国劳模);
(二)在xx市工作的,受到省委、省政府历次命名表彰的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国务院各部委与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表彰,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的系统、行业劳动模范,文件注明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的先进个人(以下简称省部级劳模);
(三)市委、市政府历次命名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下简称市级劳模);
(四)在部队服役期间受到表彰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中,按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级别劳模待遇的先进个人。
第三条成立xx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劳模评委会),负责全市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具体工作。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劳模评委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负责劳动模范评选、表彰、服务管理等具体工作,负责市劳模评委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二章推荐评选
第四条劳动模范的评选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群众公认的原则;体现广泛性、先进性和代表性;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民主推荐,群众监督;采取自下而上推荐和自上而下考核相结合的办法产生。
第五条推荐评选劳动模范的程序:
(一)基层单位民主推荐。被推荐人选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行政机构、工会组织集体研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在本单位张榜公布。被推荐人是单位负责人的,须征求当地组织、人社、纪检(监察)、卫生计生、环保、审计、安监、国税、地税、工商、综治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二)县、区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对基层推荐的人选进行严格审查后,上报市劳模评委会办公室;
(三)市劳模评委会办公室对各地、各单位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核后,上报市劳模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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