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经验做法
**法院地处**省**平原,是一个人口、农业大县.受理的绝大部分案件的当事人是广大农民群众,文化低、观念落后,缺乏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能即败诉的证据意识,对诉讼风险认识不足,认为只要一纸诉状递交人民法院,其就可以什么也不过问了,一切事情应由人民法院负责办,将败诉和无法执行的责任都归咎于法院,因此如何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诉讼调解,对维护人民法院司法权威和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简况
伴随着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着重调解到现在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根据自愿和合法原则进行调解的法律原则的演变。我院的民事调解工作也经历了一个起伏的阶段。90年代以前强调以调解为主,绝大部分民事案件在法官不厌其烦的说服劝导下均以调解方式得以结案。90年代以后,随着以司法规范化和技术化为代表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实践,一些法官尤其是受过良好教育的法官不再重视调解,认为调解是法律水平不高和庭审驾驭能力久缺的表现,而强调裁决权的行使和判决的说理,追求快审快结,使一部分可能调解的案件“一判了之”。案件调解率逐年下降,大量判决的案件进行执行程序,增加了法院工作的难度和诉讼成本。2005年以后,随着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断推进,以及大量判决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无法得到圆满结案,有些判决成为一纸空文,造成当事人信访增多,成为不安定的一个因素。强调以调解方式结案和案结事了的民事审判方式再次受到重视。我院也制定了鼓励和倡导调解的规章制度。在院领导亲自参与和指导下,我院民事案件调解率逐年提高,2006年调解率为56%,2007年为66.4%,2008年达到75%,走在了全省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的前列,涌现出众多民事调解能手,其中民一庭助审员李先芳、润河法庭负责人蒋晓被评为全省民事调解工作先进个人。民事调解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
二、**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的主要做法及经验
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在中国已有几千年的历史。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也是我国多年司法实践成功经验的总结,其承载着诸多的社会功能和价值取向。在当前的调解机制下,调解的公正与效果需要法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法律素养、敬业精神和对调解规律、技巧的理解和掌握。我院的具体做法是:
1、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调解案件的范围、调解程序、审限计算、调解方式、方法、调解原则、调解协议的制作及效力确认,调解书形式的使用及制作都认真规范、防止调解乱、乱调解。
2、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的全过程,除法律规定不能调解的案件外,对有可能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都进行调解。并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采用不同的调解方式,立案时,开庭前,庭审中,庭审后,甚至在宣判时都不遗余力地做当事人工作,努力促成调解,最大限度地追求案结事了,化解双方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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