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收职能的学习认识
税收的职能,属国家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内容,它是税收这种分配关系本身所固有的功能和职责,反映了税收在分配过程中所具有的基本属性。当前,我国学界对税收职能的认识比较统一,但仅局限于税收的财政职能和税收经济职能等,均没有突出或是强调税收的社会职能,我国的税收立法也未从制度上普遍体现这种职能,从而降低了税收的社会效用。这种缺憾既与国家职能的历史演进、社会公共政策的实施理念和客观的社会情况发展有所脱节,也与我国税制改革向人本性方向发展不相适应。而事实上,加强税收的社会职能,进而增加税收制度服务社会的功能,建立科学、合理、人本性的税制结构是我国今后税制改革的重点。
一、税收社会职能的提出
(一)对税收职能的认识
当前不论是经济学界还是税法学界对税收的财政职能(组织财政收入的职能、收入职能等)和经济职能(或称配置资源职能、调节经济的职能、宏观调控职能等)的认识是统一的,但有学者还提出了税收具有以下职能:
1.监督职能,是指国家在征税的过程中,通过税收的征收管理,反映有关的经济动态,为国民经济管理提供信息。
2.稳定职能,是指税收制度本身能够对经济波动有较强的适应性,能减轻经济的波动。政府还可以根据不同时期的经济形势运用税收政策有意识地调整经济活动的水平,消除经济中的不稳定因素。
3.收入分配职能,包括两个方面,即获得财政收入和收入的再次分配。
除此之外,有学者将税收的经济职能作扩大解释,不仅使其具有资源配置进行宏观调控的功能和职责,还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等。应该说,上述归纳均有可取之处,但都未独立提出税收的社会职能,将税收社会职能与其他职能混同,或被其他职能所掩盖,造成该职能不清、不突出的境况,从而影响其解决社会事务的能力。
(二)税收社会职能的概念与特征
税收的社会职能,是指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根据国家的社会职能,依法参与社会产品分配,通过税收收入的分配和资源配置来解决社会问题,抑制社会危机,最大程度地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的职责和功能。税收的财政职能是最基本的,其经济职能和社会职能是从属、派生的。从属、派生的职能通常在实现财政职能的同时或不影响国家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所需财政收入的前提下才能起作用,但它们是税收的更高层次的价值目标,决定着税收制度的宗旨、调整目标和税制结构构成。
我们认为税收社会职能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普遍性。税收社会职能具备税收职能的一般特征,蕴含于税收制度之中,反映了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依据其政治权力参与社会剩余产品分配形成的分配关系,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客观存在,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产物。
2.延续性。税收社会职能是国家的社会职能在税收领域的延续。国家的社会职能又称国家的公共服务职能,是指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内,根据国家、社会发展的需要所应承担的社会职责和应发挥的社会功能,包括向全体社会成员提供有利的社会公共服务、社会福利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措施等。税收社会职能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和谐发展和社会公众的基本需要而承担的社会职责。社会和谐发展以民生建设为重要内容,社会公众的基本需要包括社会成员的生存需要、社会救助需要、全民的基本福利需要等。
3.社会性。税收社会职能以解决社会问题、平抑社会危机为存在基础,实施的目的在于最大程度地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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