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参加政协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围绕国家大政方针,全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通过市政协的内部刊物,向全国政协、省政协、市委和市政府以及市直有关部门反映重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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