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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核的基本方法

二节阅卷的基本步骤阅卷的步骤因案而异,因人而异,一般按照先审查办案单位的呈报意见然后按照刑事卷宗的订卷顺序审查法律手续、口供材料、证据材料、其他材料,只是在审查口供材料和证据材料的顺序上有先供后证和先证后供等区别。法制承办人如果在审

卷当中发现有程序违法或者证据不足以及办案中的其他问题时,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予以纠正或者提出解决问题的方式或建议,及时退回办案单位进行补充工作。对于符合处理条件的,应当提出审核处理意见,向领导报批。

一、审查办案单位的呈报意见

法制承办人收到办案单位呈报的案件材料后,应当首先审查其呈报意见,对办案单位认定的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具有前科劣迹、涉嫌的犯罪事实以及适用法律情况有个简明扼要的认识,便于带着问题通阅全卷,对照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判断。例如办案单位呈请对犯罪嫌疑人王某取保候审,理由是王某在参与盗窃作案时未满18周岁,而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放哨作用,事后没有参与分赃,只是跟着去宾馆吃了一顿饭,处于从犯地位,没有逮捕必要。法制承办人审查上述呈报意见后,在审卷时就应当特别注意核实两个问题,一是核实其年龄,甄别其作案时是否年满18周岁;二是审查王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要在整个盗窃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甄别王某在犯罪中是否处于从犯地位。

二、审查案件来源、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情况和破案情况

(一)审查案件来源

案件来源是指侦查机关以何线索发现该案件。案件的来源包括报案、控告、举报、犯罪嫌疑人自首和群众扭送犯罪嫌疑人到案,也包括侦查机关在正常工作中发现违法犯罪线索,进而立案开展侦查工作。审查案件来源,主要通过审查报案人或者被害人的《询问笔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刑事案件立案审批表》或《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等卷宗材料,了解侦查机关是根据什么线索发现该案件。查明案件来源对判断相应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意义。

(二)审查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情况和破案情况

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情况,是指犯罪嫌疑人是在什么情况下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的,这对于确认犯罪嫌疑人、甄别案件性质具有重要意义,而且直接影响到是否可以对该犯罪嫌疑人依法从轻处理。破案情况,是指犯罪案件发生后,侦查人员根据什么线索发现犯罪嫌疑人,收集了什么证据来确认犯罪嫌疑人,最终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情况。

审查上述问题,主要通过审查侦查单位制作的“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或者“到案说明”进行。其中“抓获经过”属于小型“侦破报告”,是公安机关执法人员用于说明根据什么线索查破刑事案件,如何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到案的一种办案文书,常用于一般刑事案件。“到案说明”,是指有关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情况说明,在实践中的使用方法与“抓获经过”基本相同,但适用范围比“抓获经过”要宽,既可以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或者群众抓获归案的情况,也适用于说明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的情况。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说明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情况,上述材料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根据什么线索发现的犯罪嫌疑人;根据什么证据确认的犯罪嫌疑人;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其中时间要精确到某时某分);如何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包括使用何种法律手续);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是如何交代其违法犯罪行为的;是否起获赃物;如何起获赃物等。如有同案,要写明同案人员是如何处理的。对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情况还应说明抓获(或其他)行为的职务性,职务行为人要在所出具的证明材料上签名、所在办案单位要盖章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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