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良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自律,勤政敬业,优化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不良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未按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不注重形象,做出产生负面影响又不够党纪政纪处分的行为。
第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不良行政行为:
(一)工作责任心不强,被动应付,推诿扯皮,办事拖拉,效能低下。
(二)服务态度恶劣,作风蛮横粗暴,严重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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