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财政所货币资金管理内部牵制制度
我县财政所货币资金管理内部牵制制度
为贯彻执行《会计法》,加强货币资金管理,规范出纳人员岗位工作,防范财务风险,预防职务犯罪,根据《现金管理条例》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结合我县财政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各财政所选配出纳人员时,必须对其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进行全面考察。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曾因经济问题受过处分或处理的人员,均不得担任会计和出纳工作。
第二条
出纳人员应敬业爱岗、依法办事、做好服务、保守秘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三条
镇长(管委会主任)和财政所负责人的亲属不得担任本级财政所的会计和出纳工作。
第四条
各财政所要随时掌握出纳人员和经管货币资金业务人员的思想动态,对思想不健康的、有违纪违规的、缺乏社会和家庭责任感的、与社会闲杂人员交往过密以及法纪观念淡薄的人员,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并将其调离出纳或经管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
第五条
禁止出纳人员在岗位工作期间炒股。
第六条
出纳人员岗位采取轮岗制度。财会人员一般不得连续超过三年担任出纳工作。
第七条
出纳人员办理镇财政资金的支付或报销,必须由镇长(管委会主任)审核原始凭证并签字后方可办理。出纳人员办理县属托管资金专户付款业务,必须先由托管单位负责人审核原始凭证并签字,再经财政所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出纳人员在未经镇长(管委会主任)审批或财政所负责人审核的情况下,不得自行支付款项。报销人必须在原始凭证、支票存根或借据等凭证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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