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员档案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健全完善人才交流服务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委托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员档案是指:
(一)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事档案;
(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档案;
(三)暂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四)自费出国留学及因私出国人员的人事档案;
(五)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委托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在册人员和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
(六)其它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三条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机构不得接收下列人员的人事档案:
(一)已死亡人员或已办理退休手续,无需提供人事代理服务人员的档案;
(二)正在受刑事处罚、劳动教养人员的档案;
(三)逃亡、失踪、出国不归人员的档案;
(四)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在职人员档案;
(五)正在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纠纷或经济纠纷人员的档案;
(六)不按规定缴纳档案管理费人员的档案;
(七)档案材料严重失实或不齐全人员的档案;
(八)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45周岁以上,在示范区未参加社会保险,或不能从外地将其已参加社会保险关系转入的人员档案。
第二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条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机构为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示范区和杨陵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是本辖区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合法机构。其他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档案或本人档案。
第五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接受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外地转入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本人户口或工作单位在杨陵区的,由杨陵区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其他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由示范区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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