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加强消防救援意见
年,全市消防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省消防条例》规定,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切实提高防控火灾和应急救援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全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围绕上述目标,并结合《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云政发〔〕66号),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完善消防工作责任机制
(一)强化消防工作领导责任。各县(区)政府要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严格执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消防工作责任制,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调整充实市、县(区)级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适时召开政府消防工作会议,做好全年消防工作部署安排;组织编制市、县(区)两级《“十二五”时期消防工作发展规划》;与政府、有关行业部门签订年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状,有效地推动各项消防工作的落实。
(二)明确部门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应急救援职责;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的监管;规划部门要严格对城市建设用地选址和建设工程消防规划的监管;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大型活动审批、火灾事故处理和对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的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商务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管;工商、质监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在各自监管领域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管;教育、民政、交通运输、农业、水务、文体、卫生、广电、旅游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切实抓好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依法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要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保证消防安全的必要投入;年内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非重点单位中的公共娱乐场所(市、区场所建筑面积在300m2以上,乡、镇场所建筑面积在100m2以上)要达到“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能力)建设标准。
(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市场机制作用。积极鼓励和引导消防中介组织参与消防安全服务,依法开展消防设施检测、电气防火检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消防职业培训等中介服务。要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和辅助社会管理功能,积极引导公民投保房屋财产火灾保险,对农村村民、城镇低收入人群投保予以重点扶持。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要积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保险公司要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快速做好勘查、定损、理赔等灾后服务工作。
二、着力提升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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