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养老险实行方案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广大城镇居民老有所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1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政发[]2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坚持政府主导和城镇非从业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自愿相结合,坚持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新农保合并实施。要妥善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引导适龄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目标。
第三条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都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第四条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乡(镇)办事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站和居(村)委会,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具体经办工作。
基金的筹集和监管
第五条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构成。
(一)参保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400元十二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凭社会保障卡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网点按年缴费。缴费标准根据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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