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监督工作意见
根据市人民政府[]344号《关于研究我市烟花爆竹经营和安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烟花办[]9号《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实施意见》、烟花办[]10号《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和年8月12日县政府专题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省市烟花办有关文件精神为依据,坚持“以人为本、重在防范、加强监管、确保安全”的指导思想,继续按照“市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各县(市)区政府全面负责并组织实施,供销部门主营”的工作机制和“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企业的受理、审核、审批、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做到齐抓共管,防止发生重特大案件和事故,确保公共场所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二、组织领导
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烟花办,挂靠在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安监、公安、质监、消防、工商、城管、卫生、供销等职能部门组成,牵头加强对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县供销社负责制定具体措施,按照“权、责、利相统一”原则,组织所属企业和基层供销社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工作任务
(一)确定准入烟花爆竹产品种类。年我县烟花爆竹准入产品仍在c、d级产品范围内选定。禁止质量不合格、三无产品(无厂名、无地址、无商标)和拉炮、摔炮、砸炮、擦炮、土火箭、地老鼠及无规则飞行轨迹的烟花爆竹产品进入我县市场。
(二)界定禁燃区域、部位,明确标志。县烟花办要组织公安、安监、消防、城管等部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和县政府有关会议精神,及时界定本辖区禁燃的区域和部位,并通报相关单位和街道、乡镇政府在禁燃本辖区区域和部位设置明显标志。此项工作应于年12月底前完成。全县禁放部位为:
1、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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