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野外用火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直属各单位:
野外用火极易引发森林火灾,我县已进入森林消防的关键时期。为了切实加强野外用火管理,预防森林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省森林消防条例》和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月日至月日为全县森林禁火期。禁火期内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在林区和林缘50米内实施野外用火,严禁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在林区上坟祭祖和丧葬时严禁燃放烟化爆竹、烧香、烧纸钱、点蜡烛、送坟灯、烧坟草等一切明火活动,严禁在林区和林缘烧灰、烧地(田)坎、炼山等一切生产用火,严禁在林区野外吸烟,严禁在林区和林缘野炊、玩火,严禁在林区违法狩猎和使用容易引发明火的猎捕工具及狩猎方法,严禁在林区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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