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诊疗费及医保支付政策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6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政办发[2012]37号)精神,决定调整已经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将全省已实行了基本药物制度并已实施基本医保门诊统筹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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