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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殡葬服务指导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科学文明的殡葬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在更高起点上突出践行科学发展观,加快全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有效解决殡葬管理服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推进科学文明的殡葬服务体系建设,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突出践行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省殡葬管理办法》,紧密结合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运用法律、经济、行政、舆论宣传和思想引导等手段,全面推行遗体火化费补助,大力开展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革除封建迷信和铺张浪费的殡葬陋习,树立科学文明节俭的治丧新风,为全面推进区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二、目标任务

(一)全面推行遗体火化及火化费补助

1.区所辖区域全部划定为火化区,户籍在区的城乡居民死亡后遗体全部实行火化,全区火化率至2014年达到90%以上,至2015年力争达到100%

2.依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遗体免费火化的通知》精神,建立政府对殡葬改革事业的投入机制,遗体火化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2012年起,对户籍在区的所有城乡居民死亡后遗体火化的,给予火化费补助700元(已享受丧葬费补助的公职人员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除外)。

3.建立火化费补助资金管理制度。火化费补助主要用于促进城乡居民遗体火化。补助资金的发放由亡故人员家属到户籍所在镇(街道)民政所(社会事务办公室)填写《区遗体火化补助审批表》,并提供亡故人员身份证、户口簿、火化证、火化费发票以及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骨灰安葬证明、未从事封建迷信大操大办证明等相关材料。镇(街道)民政所(社会事务办公室)审核后,每月5日前汇总报区民政局审批,审批后,由区财政将补助资金拨付到镇(街道)民政帐户后发放。遗体不火化,骨灰在“三沿六区”(铁路、公路、主要河流沿线,城市规划建设“严管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水源农田保护区、居民居住区)乱埋乱葬和已建有农村公益性墓地但不进入公益性墓地安葬或没有建公益性墓地但不按规定集中安葬的,不予火化费补助。

(二)全面推进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

2012年底前,各镇必须完成以镇为单位建设的2个农村公益性墓地任务。

1.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由镇政府统一规划。为从根本上治理乱埋乱葬,支持和配合城市规划建设,各镇应根据辖区居住人口分布情况,合理布局和规划,选择在城市建设规划“严管区”以外的边远山地建设2个农村公益性墓地。兴建墓地的面积原则上每个不超过30亩,单人墓穴面积不超过1平方米,双人合葬墓穴面积不超过2平方米。地处偏僻和人口居住极其分散的村,可以村小组或村落为单位选择山地集中安葬,安葬墓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亩。镇、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均由镇政府统一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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