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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债务管理实行方案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政府性债务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津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及《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由县、乡镇(含开发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借款、申请国债转贷资金、上级财政周转金借款等,或者政府所属单位(含政府设立的各类投融资机构,以下简称单位)以所拥有的资产或权益为抵押申请商业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等形成的债务,以及经上级批准通过政府担保、承诺还款等融资形成的或有债务。

第三条政府债务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量力而行、明确责任、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应当是公益性领域的项目。政府性负债资金主要用于事关区域整体发展所急需建设,但暂时还存在资金缺口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项目。

政府性负债资金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竞争性项目建设。

第五条县财政、发展改革、金融办、审计等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职”的工作原则,共同做好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性债务的日常管理和履行财政监督等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性债务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金融办负责政府性债务项目的融资事项管理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政府性债务实行“计划立项、单位申请、财政审核、政府决定”的管理办法,举债单位必须落实好还款的资金来源,明确偿债责任及防范风险的措施。

第二章政府性债务举债和审批

第七条各部门、单位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必须按照县财政局的要求编制部门(含所属单位,下同)、单位政府性债务项目年度收支计划。在报送年度部门预算时,一并报送政府性债务项目收支计划及有关资料。

第八条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包括举借、偿还政府性债务计划和债务余额变动情况,按项目、债务类型反映举借和偿还政府性债务的情况,按债务类型反映偿还债务的资金来源、逾期债务处理等内容。

第九条县财政局负责审核、汇总和编制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结合政府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经县政府投融资领导小组或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后,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计划批准后一个月内,由县金融办分解、下达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抄送县财政局。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一经下达,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条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单位为政府性债务的责任人(以下简称债务责任人)。债务责任人须按照经批准下达的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方可办理举债手续。县金融办对债务责任人实行债务余额控制。

属计划债务余额范围内的举债(包括展期、转贷、抵押等),由债务责任人填写《政府性债务举债审批表》,并提供财务报表和相关的项目资料,报送县财政局。经审核后,由县财政局将审批意见下达给债务责任人,抄送县财政局。债务责任人凭审批表向金融机构等办理借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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