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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债务管理试行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我县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举借和偿还政府性债务的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政发〔2005〕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办发〔2006〕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各级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性债务是指包括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向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借款、申请国债转贷资金、上级财政周转金借款等,或者政府所属单位(含政府设立的各类投融资机构,以下简称单位)以所拥有的资产或权益为抵押申请贷款、发行债券等形成的债务,以及通过政府担保、承诺还款等融资形成的或有债务。

第四条县财政局是政府性债务的主管部门,负责县本级政府性债务及乡镇(街道)政府性债务的监督管理。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政府性债务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县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举借政府性债务应当按照“适度举债、讲求效益、加强管理、规避风险”的总体要求,坚持“权、责、利”和“借、用、还”相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政府性债务规模应当与我县国民经济发展和政府财力相适应。

政府性债务必须落实好还款的资金来源。

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应当是公益性领域的项目。政府性债务资金用于事关县域整体发展所需建设,但暂时存在资金缺口的基础设施、公用设施项目。

政府性债务资金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竞争性项目建设。

第七条除按有关规定为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外,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各部门、单位不得作政府性债务的担保人,也不得为其他经济组织提供担保。

第二章政府性债务计划的编制、审批、执行和统计

第八条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由县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和乡镇(街道)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组成。

第九条政府各部门、单位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必须按照县财政局的要求编制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下一年度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要求在当年12月底前报送县财政局。

第十条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包括举借、偿还政府性债务计划和债务余额变动情况,按项目、债务类型反映举借和偿还政府性债务的情况,按债务类型反映偿还债务的资金来源、逾期债务处理等内容。

第十一条政府各部门、单位政府性债务项目的资金来源必须报经县财政局审核,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准立项。

第十二条乡镇(街道)举借政府性债务必须经县财政局审核,并纳入全县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

第十三条县财政局负责审核、汇总和编制全县政府性债务计划,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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