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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住房保险建议

为积极推进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6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06〕48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提高参保农户灾后重建家园、恢复基本生活的能力为目标,按照“农户自愿参保、政府补助推动、保险公司市场运作”的原则,在全县全面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重要保障。

在年至2009年三年试行期内,全县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农户参保面达到98%以上,其中年参保面达到80%以上。

二、实施办法

(一)保险主体和对象。保险主体为全县范围内具有农业户籍的所有农户。保险对象为农村居民自有的生活住所。一户多宅者,政府只补助一宅参保。

(二)保险责任。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只保住房倒塌,不保住房受损。房屋倒塌的界定标准和裁定办法,依照《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倒塌房屋界定标准和裁定办法(试行)》执行。因遭受自然灾害(地震灾害除外)和意外事故造成农民保险房屋倒塌,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省分公司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条款(试行)》,界定责任范围,按约定标准赔偿。

(三)保费标准。按照风险系数,我县被省划归为二类风险区域。每户农户每年保费10元,其中农户交费3元,省财政补助3元,县财政补助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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