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民主监管调查报告
政协民主监督。发现问题,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主要职能之一。实践证明。对党委、政府科学决策。纠正失误,改进工作,推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政协作为一个政治组织、协商机构,提出的批评和建议是否被接受、采纳,完全取决于党政领导干部民主素质的高低、统战意识的强弱。人民政协限于非权力机构的性质,决定政协民主监督属于一种非强制性的柔”性监督。同世界上的任何事物一样,政协民主监督也是柔和刚的对立统一,二者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因此,如何转变观念,科学把握政协民主监督的柔”和“刚”有效促进民主监督工作,成为当前各级政协组织探索的重大课题。
一、科学理解政协民主监督的柔”和“刚”有效推进政协民主监督健康发展的思想保证
包括政协在内的社会各界都有不同的看法。智者见智。政协民主监督是软”还是硬”多年来。仁者见仁。
政协民主监督的主体、性质和来源与法律监督有着本质的区别。政协民主监督的主体只享有宪法和法律确认的监督权利。按照权利人可以自由处分权利的特性,从法律的视角看。政协民主监督的主体是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监督性质属于非国家强制性的监督;监督来自《政协章程》规定。也就是说。监督权人如果不行使监督权或者放弃监督权,国家法律不予以追究。法律监督是由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立法、司法、执法活动合法性进行监督,监督主体即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拥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力,监督来源于国家宪法的明文规定,具有法定权力,监督客体如果不依法接受这一国家性监督,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权力不可转让性和义务性的特点,监督主体如果不行使或者不依法行使监督权,就会构成失职或渎职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相对法律监督而言,政协民主监督有其“柔”特征。
政协民主监督又具有“刚”一面。首先。这种以政协为载体,按照我国宪法规定和国家基本政治制度。政协民主监督源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批评和建议为主要方式进行的一种特殊的有组织的政治监督,与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形成刚柔相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具有很大的政治和社会影响力。其次,政协民主监督可以成为法律介入的先导,任何阻挠和破坏行使民主监督的行为都构成严重的侵权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难看出,政协民主监督是以宪法和国家基本政治制度为根据的从根本上保证了政协民主监督的刚”性。
也要清醒地认识到社会主义条件下。无论是建言献策,当然。各阶层、各党派、各团体的目标利益是一致的人民政协作为党领导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还是提意见、作批评,都是为了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都要服从和服务发展大局。不能因为政协民主监督是柔”性的监督,就失去信心,放下肩负的历史使命和责任。
二、科学把握政协民主监督的柔”与“刚”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关键
以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的政治监督。不仅可以对党的执政方式进行有效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是指对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从较高的层次讲。而且可以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监督和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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