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设行为责任追究处理意见
一、各村(居)应当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制止违法建设行为,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处理意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二、各村(居)两委负责人对本辖区的违法建设负有领导和监管职责,如发生违法建设应先行制止,并及时向镇政府报告。
1、各村(居)对辖区内新出现违法建设,没有及时发现、处理,被镇违法建设督查组发现,每发生1宗,罚村(居)1000元;如被区、市违法建设督查组发现,每宗违法建设加罚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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