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改革管理意见
为加快全区社会主义新居民区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强城郊居民区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公司(以下简称改制公司)管理,确保城郊居民区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健康有序推进,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1、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农村改革和发展的指示精神,明确工作责任,健全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依法保护城郊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改制公司管理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主要内容
2、公益资产
改制公司公益资产原则上不做量化,要单独建账、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其经营和收益情况要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定期向股东进行通报。公益资产的收益主要用于改制后过渡期社区工作人员工资、办公经费和股东福利及其他公益事业方面的支出。公益资产收益的使用必须经董事会研究提出使用方案,报请街道(园区)审核批准后,提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接受上一级经管部门的管理和检查指导。
3、资源性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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