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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数字法要求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出版局,国家标准局,国家计量局,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中宣部新闻局、出版局公布)

为使出版物在涉及数字(如表示时间、长度、重量、面积、容积和其他量值)时使用汉字和阿拉伯数字体例统一,特制定本规定。

1.总的原则

凡是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而且又很得体的地方,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遇特殊情形,可以灵活变通,但应力求保持相对统一。重排古籍、出版文字书刊等,仍依照传统体例。

2.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的两种主要情况

2.1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和时刻

例。公元前8世纪20世纪80年代公元前440年公元7年1986年10月1日4时20分4时3刻下午3点屈原(约公元前340~278)扬雄(公元前53~公元18)鲁迅(1881.9.25~1936.10.19)。

注。①年份不能简写,如1980年不能写作80年,1950~1980年不能写作1950~80年

②星期几一律用汉字,如星期六

③夏历和中国清代以前历史纪年用汉字,如正月初五丙寅年十月十五日秦文公四十四年(公元前722年)太平天国庚申十年九月二十四日(清咸丰十年九月二十日,公元186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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