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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诉信访制度思考

摘要」面对信访者信访难、涉诉信访数字居高不下的信访困境,本文在反思现有的司法审判制度和现有的信访法律制度的同时,进一步理清“涉诉信访”的实质内涵,堪正了对涉诉信访诸多不正确的认识,进而提出了:“堵塞相用——堵塞徇法、枉法之路,堵塞妨碍公正司法的制度漏洞,让达官显贵无处说情;疏导涉诉信访者的诉讼、信访渠道,疏通弱势群体的诉冤、诉苦机制,让群众的”苦“有处可诉”的一系列涉诉信访的理念与举措。

「关键词」信访;涉法信访;涉诉信访;上访;申诉;民生司法

我们的涉诉信访法律制度,能在多大程度上去关怀涉诉信访者的朴素的实体正义。我们的信访法律制度能在多大程度上从过于强调社会的安全稳定转而兼顾信访人颤微的求助声音。涉法涉诉信访者难,申诉呼冤苦,涉诉上访痛这就是我们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追求吗。我们的信访法律制度究竟如何运用才能更大程度的实现司法和谐进而促进社会和谐。这些问题是在追求司法和谐和社会和谐的法治建设的高歌猛进中,法律人应该反思的。——笔者心语

序言:涉诉信访之难与社会不和谐(法院工作负担加剧)

陈国清家人为陈国清上访叫冤8年,黄满星哭狱8年,佘祥林呼冤13年,胥敬祥申诉15年,聂树斌70多岁的老母含泪进京为儿呼冤十几载,……。

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诉上访喊冤数量已连续6年持续增长。[1]2006年工作报告承认这个问题仍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它还将是今后法院工作的重点。[2]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共办理涉诉信访140511件(人)次,处理群众来信116367件,接待群众来访24144(人)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办理涉诉信访3548504件(人)次,其中处理群众来信722716件,接待群众来访2825788(人)次。[3]涉诉信访数量何以居高不下,我们应该反思现有的司法审判制度和现有的信访法律制度。

一、正本清源:涉诉信访的概念与性质

从逻辑学意义上来说,基本概念的辨析是理论研究的基础之一,正确理念是科学制度设计的前提。因此在研究之前,不能不首先解决这样至关重要的问题:什么是涉诉信访。

(一)重新认识与信访相关的三个概念

1.信访与上访

“信访”,简称来信、来访,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4]信访从广义上讲即是公民参政议政行使公民权的一种方式,如建议、询问。同时信访也是公民维权诉冤的一种有效途径。狭义的信访仅指后者[5].

上访,指信访者越过所在单位或问题所在单位到上一级信访的行为。可见上访是信访的一种形式,是根据信访者所“信访”的层级来界定的,说白了就是赴省进京“找大人物告御状”。上访的直接结果(也是上访的目的)是上层(的人)“下访”下层(的人),也正是这,处心积虑要政绩的干部视上访之举为洪水猛兽。

2.涉法信访与涉诉信访

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6]据此,“涉法信访”是指社会公民(社会的任何公民,不仅指利害关系人)对立法、司法、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人的问题通过来信、来电、走访的形式向有关机关(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纪委等)反映情况、问题,投诉、检举、揭发违法违纪人员等并要求相应机关给予明确答复的维权诉冤的一种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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