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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补充侦查案件缘何多

摘要:退回补充侦查是公诉人审查案件时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指的是我国刑诉法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案件退回原侦查机关,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补充性侦查的诉讼活动。其目的在于查明事实真相,完善证据。退回补充侦查一经决定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即审查起诉活动暂时停止,侦查活动重新恢复,体现了诉讼程序往复的可能性,如果处理不当将破坏诉讼的终局性和程序的公正性。目前的退回补充侦查总体上存在的问题有:补查不力,质量不高问题突出,影响正常诉讼;退补率居高不下,拖延了诉讼周期,提高了诉讼成本,降低了诉讼效率;补查超期现象偶有发生,造成案件久拖不决。针对上述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公诉人应树立新的执法理念,加强对退回补充侦查工作的再认识,避免对权力的滥用,严格限制,慎重使用,正确、规范地适用退回补充侦查,提高退补工作质量和效率。更好地发挥公、检、法机关分工配合,相互制约作用,及时准确地打击犯罪,保障人权。

关键词:退回补充侦查刑诉法保障人权

引言。从2007年8月31日调整到公诉科后,截至到2007年11月30日办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0件20人,退回补充侦查6件16人,退补率为60﹪,是什么原因引起如此高的退补率。是因为笔者初到公诉科,对审查起诉程序不了解,过于挑剔。答案是否定的,笔者2004年到四川大学攻读法律硕士学位,通过学习,提前一年完成学业,拿到硕士学位和硕士学历。2006年首次参加全国司法考试,复习了一个月后,在考试前一个月,一直生病,考试时仍低烧不退的情况下,仍取得a证资格。是笔者过于挑剔。答案也是否定的,笔者曾多年从事反贪侦查工作,深知侦查的不易,不会故意为难侦查人员。可以说凭借自己扎实的法学理论和多年的检察实践,是足以胜任审查起诉工作。那么又是什么原因引起如此高的退补率。其他同事所办案件又如何。带着疑问我对本院2006、2007年所办理案件的退查情况做了统计。

一、两年来退补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6年我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78件,其中退补案件99件,占55.6%:一次退补案件71件;二次退补案件38件。受理本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案件20件,其中退补案件10件,占50%.2007年我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69件,其中退补案件88件,占52%:一次退补案件65件;二次退补案件26件。

数据表明。退补案件无论绝对值还是相对值均比较高。

二、退回补充侦查的原因

1、遗漏同案犯。如办理的段某盗窃案,卷中被告人段某供述黄某盗窃该摩托车后,段某骑的,同案犯黄某和其在案发当时一起被带到当地派出所处理,但是卷中却没有黄某的任何材料,也未对黄某移送审查起诉。笔者感到中间有蹊跷,向主诉会汇报后依法予以退查,让其补充侦查黄某的情况,并移送审查起诉。经补充侦查后,侦查人员出具证明材料说明当时黄某自报年龄15岁,黄某看起来也像15岁的样子,且是对段某和黄某以无证驾驶进行盘问,黄某是乘坐人,没有问询就让黄某走了。对段某以无证驾驶摩托车进行行政拘留后,段某供述所骑摩托车是其购买的赃物,后又供述该摩托车系其和黄某盗窃的。再去找黄某却找不到了,因此没有黄某的任何材料。此案如果不退查,就给人感觉侦查机关有徇私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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