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最高人检察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已废止)
行政诉讼法
关于印发《最高人检察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0年10月29日,最高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暂行规定》于一九九0年十月二十九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五次会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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