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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终结制度

一、总体要求

(一)明确依法终结的范围。当事人不服政法机关生效法律结论,其救济权利已经充分行使、放弃行使或者已经丧失,反映问题已经依法律按政策公正处理,仍反复申诉控告、缠访缠诉,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以外,政法机关可依法作出终结结论,对该信访事项不再启动复查程序。

(二)终结应当依法有据。按照法定职责和案件管辖分工,依法进行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终结工作,并对终结结论负责。涉及诉讼的信访事项,依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终结。非诉讼信访事项,依据《信访条例》及相关法律政策进行终结。

(三)慎用终结手段。要严格审查把关,确保终结质量,防止因随意终结影响信访事项公正处理,甚至激化矛盾。对当事人诉求尚有法律救济渠道的,应当引导其依法行使权利,一般不宜终结。因刑事案件失去破案条件、民事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等造成信访人生活严重困难的信访事项,原则上不予终结,重点是做好对信访人的救助帮扶和教育疏导工作。

(四)以终结促息诉息访。把息诉息访要求贯穿依法终结工作全过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终结后,由党委和政府及其基层组织继续做好矛盾化解、教育疏导和帮扶救助工作,促使信访人停访息诉。

二、终结标准

(五)法律问题解决到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得当,经审查不存在执法错误、瑕疵,或者执法错误已经依法纠正、瑕疵已经妥善补正。

(六)执法责任追究到位。对执法办案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执法错误,或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已经依纪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七)解释疏导教育到位。从法理、道理、情理等方面对涉法涉诉信访人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明、思想疏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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