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制度
总则:
第一条: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制度,是企业为保证职代会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而
制定出来的职代会各方面的实施细则和具体程序。包括会议制度、提案审查制度、专门小组工作制度、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制度、职工代表活动制度、民-主管理制度。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职权,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公司各项工作不断健康、有序的开展。
第一章职工代表的产生
第三条。依法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四条。职工代表必须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任期与
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
第五条: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工程技术人员和一般管理人员的比例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五
十。
第六条。女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女职工占全体职工人数的比例。
条七条:职工代表与企业、事业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人事聘用关系,其代表资格
自行终止。原选举单位应当依法补眩
第二章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闭会期间可以对企业执行职工
代表大会决议和落实提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因参加职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
得的待遇。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4)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除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
徇私舞弊、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确需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九条: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
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代会决议,做好职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第三章职代会的列席代表
第十条。职代会根据审议问题的需要,可邀请部分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的人数,
不得超过正式代表的五分之一。
第十一条。列席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当选为大会主席团成员。如工
作需要,可聘请参加职代会的有关民-主管理小组。
第十二条:列席代表可以是公司领导、中层干部、普通员工,也可以是本公司的职工家属
等。
第四章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制度包括届期和每年召开会议次数、会议议题、议程、决议
形成与修改事项。
第十四条。届期和每年召开次数。职工代表大会的届期为三年一届。职代会每年至少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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