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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申诉制度

第一条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目的意义

教师申诉制度是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向主管的级部(处室),直至学校申诉理由、请求处理,获得恢复和补救的一个法律途径的制度。

第三条申诉范围

以下情况,教师可以提出申诉:

(1)教师认为所在级部(处室)、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包括教师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2)是否确实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要通过申诉后的查办,才能确认。

(3)教师对受理申诉的级部(处室)直至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四条受理组织

(1)受理组织依次为申诉人所在处(室)、学校办公会或教代会;

(2)教师对其所在级部(处室)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组织为学校校长办公会或教代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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