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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充分发挥人大职能作用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和谐社会”是人类梦寐以求的美好社会形态。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年初,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强调要深刻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扎实做好工作,大力促进社会和谐团结。在新的形势下,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如何与时俱进,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民主法治环境,是我们人大工作面临新的课题。下面就此谈一些自己粗浅的认识,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一、良好的民主法治环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保证

纵观古今中外有许多人曾研究、探寻过“民主”这个问题。其中,列宁曾说过,“民主是一种国家形式,一种国家形态。因此,它同任何国家一样,也是有组织有系统地对人们使用暴力,这是一方面。但另一方面,民主意味着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江泽民同志《在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世界上的民主,都是具体的、相对的、而不是抽象的、绝对的。任何一种民主的本质、内容和形式都是由本国的社会制度所决定的,并且都是随着本国经济文化的发展而发展的。我们的社会主义民主,是全国各族人民享有的最广大的民主,它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什么是“法治”呢。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江泽民同志1996年《在中共中央举办的中央领导同志法制讲座结束时的讲话》中指出:“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法制化和规范化。”他还指出:“建设符合本国国情的完备的法制,是一个国家繁荣昌盛的重要保证。”因此,民主与法制不应孤立存在,而应该相互依赖,相互促进,民主是法治原则确立的前提,法治是民主的保障。

我们也应该看到历史的经验同时表明,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与该国或地区政治制度的民主化程度成正比的,政治制度民主程度越高,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越高。现代社会的法治是民主政治的产物,只有在以民主制度为基础的社会里,法治才能得到真正意义的实现。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个主要的基本特征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个基本特征,既体现了民主与法制的统一,又体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活力与秩序的统一,科学与人文的统一,人与自然的统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部署,适应了我国改革开放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民主法治在构建和谐社会六个基本特征中居于首位,比其它五个基本特征要高一个层次。没有良好的民主和法治,社会将失去公平、正义、诚信和良好的社会秩序等,更谈不上社会和谐发展,民主和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和两大支柱,良好的民主法治环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保证。

二、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民主法治环境,是时代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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