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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字号:大中小]2010-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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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加强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农改〔2009〕2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实施方案》(鲁政字〔2010〕9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范围,是指2005年12月31日前,各地因举办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形成的债务,主要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及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与学校建设维护直接相关的支出。

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余额以2008年经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锁定的债务数额为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专项资金,包括县级财政部门筹集、安排的用于清理化解因举办农村义务教育事业而形成债务的资金,也包括上级(含中央、省和市)财政部门为鼓励和推动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开展而安排的专项奖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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