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经营许可的管理办法及相关条例
所需条件:
1.具备较强经济实力的企业(有限公司)。
2.具有符合企业经营条件的办公场所。
3.企业经营情况良好,并有较大经营业绩。
4.有明确的煤炭来源渠道。
5.具有一定的目标客户及销售意向。
6.每年具备完成20万吨以上的煤炭销售能力。
7.具备经营煤炭销售的专业人员。
8.自有或租赁符合申办条件的储煤场地及设备等。
限制因素:
1.该业务属于国家专营专控项目。
2.国家对煤炭经营资格的审批有名额限制。
3.目前煤炭经营业务市场与监管逐渐成熟,广东省已申办成功的企业占有广东省内总配置名额的95%以上。对于新办企业取得经营资格造成了非常大的难度。其它省市已出现无指标申请的情况。
4.根据国家调控措施,对于新申办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已基本设定限制审批的情况。
5.对于已申请的企业,2年未达到经营条件的,予以取消煤炭经营资格。
所需时间:
1、协调指标2个月。
2、审批1个半月。
3、因国家政策调控原因可能会导致适当延长申办时间,原则不超过5个月。
相关建议:
1.提供注册资金相对较大的经营企业,注册资金最好是在3000万以上,并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并有从事国际贸易或产品流通行业的记录。除此之外,最好能够证明该企业具有良好的融资渠道。
2、企业经营场所。最好有200平米以上的办公场所(甲级写字楼),给人一种企业经营能力较好印象。
3、能够提供明确的(供应商)煤炭厂家信息资料,参与煤炭经营业务的人员具有较为熟悉的专业知识。
4、最好能提供已确定的客户名称,目标市场、销售预期等。
5、国家相对鼓励从国外进口煤炭。
煤炭经营许可的管理办法及相关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对煤炭经营的管理,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煤炭法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煤炭管理部门会同国家商品流通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煤炭
经营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经营的
监督管理。
【章名】第二章煤炭经营企业
第四条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第五条煤炭经营资格实行分级审查、分级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国家经贸委指定国家煤炭管理部门会同国家商品流通管理部门负责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省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委托设区的市有关部门负责煤炭经营资格初审。
第六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储煤场地;
(四)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五)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表;
(二)注册资本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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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