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管理与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精细化管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与保值增值,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1999]117号)等有关法规制度,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金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
育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等。
第四条财政部门对基金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基金收、支管理与保值增值,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基金管理办法,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严格遵守财经财经纪律,加
强监督与检查,确保基金安全。
第五条财政部门对基金的安全完整与保值增值担负重要职责。财政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应对基金实施和加强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基金的收入、支出与使用;对基金的用款计划进行审核;审核办理财政专户基金的日常用款拨付手续;对财政专户结余基金实行积极的保值增值措施,包括按时办理定期存款或购买国债等;同时,负责基金预算和决算的编制、审核和批复等。
第二章基金预、决算管理
第六条财政部门对基金的预算编制、批复、执行和基金决
算等实行全过程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于每年10月中旬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布置编报下一年度基金预算。积极推行编制社会保障预算,已实行社会保障预算编
制试点的市,基金预算要与之很好地衔接。
第八条财政部门应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严格按批复的基金预算执行,及时调度基金预算执行进度,并加强基金监控,发
现问题立刻采取措施解决。
第九条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年初预算的,财政部门要及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报的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审核,报当地政府批准后,予以批复执行,并报上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条财政部门按照“统一口径、统一布置、数据共享”原则,会同劳动保障部门编报年度基金决算,并应认真审核经办机构编报的各险种决算,确保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
备、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逐有上报审核汇总的本级决算和下一级决算。经办机构的年度基金收支财务报告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的,应予以纠正。
第三章基金收支管理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按其职能,实施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金发放、基金运营等各个环节的全面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参与制定基金征缴计划,核定缴费基数,有重点地深入到缴费大户了解情况,对基金收入情况进行定期分析与研究,督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努力做到应收尽收,并严格执行滞纳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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