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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防汛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防汛物资的储备、调用等管理工作,保障抗洪抢险和防汛救灾的需要,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印发的《中央级防汛物资管理办法》(财农[2004]24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防汛物资是指省财政安排资金,省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办)负责购置、储备和管理,用于支持大江大河等流域性堤防、大中型涵闸水库及重灾区的防汛抢险和救助受洪水威胁群众应急需要的各类物资。区域性的河流堤防及其他工程的防汛抢险物资由各市县及有关单位自行解决。

第二条省级防汛物资管理坚持“定额储备、专业管理、保障急需”的原则。省级防汛物资的有关技术标准按照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条省级防汛物资专项经费包括物资购置经费、更新经费和储备管理费,属于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章防汛物资储备定额、品种和方式

第五条省级防汛物资储备定额将根据水利部制定的《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编制规程》(sl298-2004)进行测算确定,具体定额的确定由省防办商省财政厅后报省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批准。

第六条省级防汛物资储备的品种包括抢险物料、救生器材和抢险机具等。

第七条省级防汛物资采取集中储备和委托储备的方式储备。集中储备主要依靠省指定的仓库进行储备;委托储备主要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储备。

第三章防汛物资储备管理

第八条省级防汛物资属省专项储备物资,必须“专物专用”。未经省防办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九条省防办对省级防汛物资储备的管理职责:

1.制定各项防汛物资储备的具体管理制度,对储各单位进行指导,监督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

2.定期检查各储备单位防汛物资的保管养护情况;

3。监督各储备仓库和单位按规定管理、使用储备管理费,定期检查储备管理费的使用情况;

4.负责防汛物资的调用管理;

5.负责调出防汛物资的补充;

6.负责报送防汛物资的储存情况、调用、补充情况和物资更新计划及其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条省级防汛物资储备仓库和单位的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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