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树口镇信访调查制度
(一)为进一步加强乡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行为和信访工作程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结合本乡信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调查初核范围
1、上级部门交办,要求进行调查的信访件;
2、县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局交办,要求进行调查的信访件;
3、本镇认为要调查的信访案件。
(三)调查时限。自受理调查之日起,15日提出调查意见,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同时报上级机关。举行听证会的,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时限内。
(四)调查要求:
1、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可靠,适用法律合法,处理意见恰当。
2、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3、经调查后,发现事实不清、或定性不当,程序不符的,要提出纠正意见。
(五)信访人对本乡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告知其持本乡书面答复的调查处理意见到上级有关部门或县信访局申请复查。
(六)本制度由本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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