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外村“三资”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资金管理第一条根据上级关于加强集体“三资”管理的若干规定,为健全管理机制,加强源头监管,实现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参照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资金监管范围:村集体一切资金收入。包括原有积累、发包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利润收入、国家征用土地补偿收入、变卖集体财产收入、国家及上级拨入的资金收入以及借入资金等。第三条村集体各项收入必须在24小时内全额存入银行账户,不得坐支、截留、挪用或擅自抵顶债务。第四条村集体向农户收取费用,必须使用上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一般性收费收据,并凭单据存根向上级“三资”管理部门缴销。第五条严禁以集体名义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担保贷款。第六条杜绝白条入账。对难以取得合法票据的部分经济事宜,可在照章纳税范围内协调有关单位代开合法票据。第七条村级财务实行统一账户管理。根据村账镇代管中的规定,村级财务的资金集中在上级指定的统一账户上。第八条明确权限,强化监督
(一)凡一次性支出在xx元以下的由经办人、理财小组、村委会主任直接签字,村党委书记鉴阅后办理。
(二)凡一次性支出在xx元-10000元以内的须经村两委班子研究通过,由经办人、理财小组、村委会主任签字,村党委书记鉴阅后办理,并做好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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