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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奖励在技术创新、科技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内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内江市科学技术奖。内江市科学技术奖包括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科学技术奖励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原则,体现客观、公正、权威性。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内江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应用等活动的公民或组织。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内江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等社会力量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自筹资金,面向社会设立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不得在奖励活动中向受奖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内江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和奖励范围

第七条内江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内江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八条内江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在科学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以及在科学技术前沿领域和科学技术发展等方面取得重大创造性成果的公民。

第九条内江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范围: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有重大科学发现的;

(二)运用科学技术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的;

(三)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授权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经转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五)在软科学研究和科学管理工作中,取得的成果对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或社会经济发展有重要指导意义,并运用于实践取得显著成效的

第十条内江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不分等级。每届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内江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8项,项目主要完成人分别不超过7人、5人和5人。

第三章内江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一条内江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县(区)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市级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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