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供销社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做好市联社直属企业、单位、各科室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在社会上传播或散布,与事实不相符,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市联社机关依据行政职责,负责澄清相关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责任。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市联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联社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
市联社机关负责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对涉及本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市联社机关应当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联社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市联社机关应当建立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
第六条市联社机关应当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发现涉及本联社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完整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广西壮族自治社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市联社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自治社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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