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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纪律规定

一、不准超越权限、违反规定、违反程序决定、干预或插手就业专项资金分配

二、不准截留或拖延下拨就业专项资金

三、不准隐匿、转移、侵占、挪用、拆借就业专项资金

四、不准将就业专项资金私存私放,或与其他资金混存、混支、混用

五、不准将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设立小金库或委托理财,或违规用于部门及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以及房屋建筑物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与落实就业政策无关的支出

六、不准在审批中随意扩大或缩小就业政策补助范围、增减补贴项目、变更补贴标准、在手续和资料不全的情况下批准拨付就业专项资金

七、不准弄虚作假、欺诈、骗取、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套取就业补贴资金

八、不准违规在接受补贴的单位兼职、取酬、投资入股

九、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补贴申领对象的财物,在其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与就业政策补贴直接相关的职业培训、职业中介等经营活动,或在其中担任高级职务

十、不准违反规定、违反程序、降低标准确定定点培训机构、中介机构、见习基地

十一、不准向违反培训合同、分包转包培训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发放补贴资金

十二、不准伪造、篡改、擅自销毁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对象的基本信息、享受补贴政策记录及申领补贴政策的基础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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