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书
申请人:xx,男,十九,住址:xx省xx县xxx屯。
委托人:xx,女,37,职务: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xxx机械厂,单位性质:私营企业。单位地址:xxx镇。
法定代表人:xxx,男,20岁,职务: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xx,男,
35.岁,职务。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双方因工伤赔偿争议一案,申请人于xx年4月15日向本会提出申请。诉称:申请人于xx年4月开始在被申请人处做电焊工工作,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xx年5月14日晚申请人在修卷板机时,左手绞伤,工伤鉴定为八级伤残。现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
1、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01964元;
2、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计44450元(xx年5月至xx年5月)
申请人提供证据:
1、仲裁裁决书复印件一份;
2、工伤认定书复印件一份:
3、伤残能力等级鉴定书复印件一份;
4、住院结算收据复印件一份;
5、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辨称:
一、申请人所受伤害不属工伤。哈尔滨市松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未向其送达工伤认定书,使其无法行使复议权利,该工伤认定书不能做为定案依据。
二、申请人所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索要数额明显偏高,请求贵委驳回其申诉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证据:
1、xxx工资收据复印件一份;
2、xx工资收据复印件一份;
3xx等工资收据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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