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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道路管理执法中存在问题的思考

某基层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立案查处了3起渎职侵权案件,均为有关道路管理执法人员越权执法、违规操作导致产生严重后果的案件,这类案件一方面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另一方面有关执法人员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载。通过办案,笔者发现,当前道路管理执法中存在一系列问题,值得引起人们的深思。

一、执法主体繁杂,政出多门。”要想富,先修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道路运输事业也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道路运输作为一种简便易行的运输方式,与每个人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然而对各种车辆及其载体的道路的管理,却是一件令人头疼的事,公路三乱屡禁不止,且有愈演愈烈之势。究其根源,均与政出多门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9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也有类似规定,然而,受部门本位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影响,一些部门、行业和地方均出台了有关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授权其下属的执法部门上路检查,从而造成了政出多门的局面。目前在我国,除交通警察作为法定执法主体在履行上路检查的职责外,运政管理部门,交通征稽部门,农机监理部门也在上路检查规费的征收,而地方道路管理站、公路局(段)、路政队等也从路产、路权的角度上路检查。另外,工商、林业、烟草稽查、盐务执法等部门或行业也在不同程度的上路检查,粗略核计,不下于数十家,公路上的”三个~,围堵一个烂草帽”的现象屡见不鲜。

二、有法不依,有章不循。当前,在上路检查的执法部门中,出于种种原因,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的现象大量存在,如农机监理部门其法定职责应是农机生产的安全管理监督以及规费的征收,规费征收的主要方式按规定应是深入田间场院,必要时才可以在省道以下的县、乡道路上巡查征收,而现实生活中,许我农机监理执法人员并未深入田间、场院向群众宣传政策,征收规费,而是热衷于上路巡查,违规追撵车辆,有的甚至严重超越权限,违法上省道、国道巡查,于是产生车毁人亡的悲剧也就在所难免。同样运政管理执法按规定主要是对五大运输市场的管理以及有关规费的征收,其工作范围主要是车站、码头等固定场所,必要时对逃费、欠费车辆才可以上路追缴,并且交通部1997年8月22日颁布的《道路运政管理工作规范》也明确规定:”乡、镇交管站不得在国道、省道上稽查……”。而许多基层运管执法人员却置这些规定于不顾,违规上省道、国道巡查,如某基层检察院今年查办的该县运管所某乡镇运管站有关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案件,就是执法人员严重超越权限,违规上乾扶路(少道209线)夜间查车,造成一死两伤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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