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总量控制环境保险制度运用
污染物总量控制是近些年国际上使用较为普遍的环境管理措施,通过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限制和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改善流域和区域环境质量的目的,在解决区域性水污染、大气污染等环境问题方面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然而,除了加大总量控制力度,合理规避政府或者企业所面临的污染物排放压力和风险也显得尤为重要,环境保险的介入不失为加强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有益尝试。
1污染物总量控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1污染物总量控制现状
污染物总量控制又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指在一定时间内综合经济、技术和社会等条件,采取通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污染源规定污染物允许排放量形式,将一定空间范围内污染源产生的污染物量控制在环境质量容许限度内而实行的一种污染控制方法[1]。周生贤[2]部长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核算视频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污染减排之所以有今天的成绩,主要得益于工程减排、结构减排和管理减排3大措施发挥显著效益。“十一五”以来,全国排污总量大幅下降,结构调整初见成效,减排能力显著增强,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但我们也要充分认识到污染减排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十二五”期间,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加速发展和新增排放量持续增加,我国环境问题将变得更为复杂,环境形势依然严峻。张力军[3]也在2010年上半年减排核查核算视频会议上指出,当前,经济进入恢复性增长期,各地加快经济发展热情高涨,但发展方式粗放、经济结构偏重的问题仍比较突出,减排工作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挑战。
1.2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2.1监督和责任机制不健全的问题目前的总量控制制度是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制定的,在目标要求上往往强调5年后总量上实现一定削减,而在计划实施的中期并没有监督机制。监督机制不健全,往往会使企业或政府部门忽略计划实施过程中排入环境中的污染物的平均值,从而增加环境事故的发生的频率[4]。另外,当环境事故发生时,事故责任认定也存在一定的盲目性。汪劲[5]曾经专门作过统计,1998年到2002年间,中国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了387起,有25起被追究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犯罪。2003年到2007年,我国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90多起,被追究违法犯罪的仅12起。环境污染事故如此多发,能追究责任的却寥寥无几。最后这些无法追究责任的环境事故多数还是由政府买单。这应当是环保部门需要防范的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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