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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防灾减灾体系保险作用

1.保险与防灾减灾相结合的原则

保险与防灾减灾相结合原则是指订立保险合同的双方共同努力,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风险发生的因素,从而降低保险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保险法基本原则。具体而言,保险防灾减灾的前提是双方基于合意订立保险合同;主体是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才能达到保险防灾防损的预期效果;客体是保险人承保的保险标的;主要内容是为防止和减少保险标的损失而采取的各种措施。

2.保险在社会防灾减灾体系中的作用

2.1减少实际损失投保人、被保险人参加保险并不意味着其希望发生保险事故,他们参加保险的行为仅是为了在万一发生事故后能够在保险公司的帮助下及时有效的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在大多数保险条款中只规定了对于保险事故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经济补偿。而保险事故一旦发生,很多隐性的损失,如因停产、不能及时履约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却不能得到充分有效的补偿。通过加强保险中的防灾防损工作,减少事故的发生,可以更大限度的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2.2节约社会资本保险事故的发生导致社会财富的损失,虽然个人的某些损失可以通过保险得到经济补偿,但就整个社会而言,社会总量是减少的。保险防灾防损通过调查分析、检察监督、提供技术支持、采取安全预防措施等多种手段,降低事故率、缩小损失范围,节约社会资本,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

2.3维护社会稳定保险业具有社会风险管理职能,由于业务的特殊性,其承担了较其他行业更多的社会责任,被业界称为“社会的稳定器”。长期以来,损失补偿被认为是保险最重要的功能,对促进经济增长和保障社会稳定起到重要作用。但有些损失是无法通过经济补偿弥补的,就像人死不能复生。做好防灾防损工作,提高社会认识风险、应对风险、控制风险的意识和能力,从而减少事故的发生比经济补偿更为根本,更符合保险的精神,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笔者认为这也正是保险被称为“人类文明发展至此最佳之制度”的深层次原因。

3.采取有效措施,发挥保险在社会防灾减灾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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