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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站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我国核电站保险存在的不足

1.我国核电站保险的险种不健全,覆盖面低

险种的设置体现了核电站保险体系的健全程度和保险的成熟程度。我国核电站保险发展较晚,与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相比,在险种设置方面,我国缺少一些重要的典型险种,核电站保险的覆盖面存在着差距。其中以核电企业营业中断利润损失险的缺失尤为明显。随着我国经济和核能利用的快速发展,核电企业营业中断利润损失险必将出现大量的市场需求。该险种的缺失毫无疑问会带来诸多不利的影响。这会使企业在发展核电的时候得不到充分的资金保障,后顾之忧仍然存在,进而降低企业发展核能的积极性,阻碍我国核能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2.我国核电站保险的赔偿限额与外国相比存在巨大的差距

赔偿限额体现了一国核电站保险的综合实力。赔偿限额越高,说明核电站保险为核能应用提供的护航能力就高,企业在发展核能的时候,就会减少后顾之忧,积极性就会比较大,这会促进我国核能应用的发展。我国核电站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远低于《巴黎公约》所规定的7亿欧元标准,更低于邻国日本1200亿日元的限额。这在某种程度上说明了,我国的核保险赔偿限额远没有达到市场需求的标准,没有提供足够的承保能力,我国的核保险在分散风险、弥补损失等方面没有发挥出预期的作用,存在着进一步发展提升的空间。

3.我国核电站保险的对外依存度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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