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保险财政补贴方式探讨
摘要。森林保险是处理林业非系统性风险的重要机制,目前我国森林保险尚未形成多种财政补贴形式,缺乏有力的政策支持。针对现有财政补贴方式的困境,提出建立森林保险特别赔偿基金、健全森林保险补贴激励制度等优化财政补贴方式的初步设想,以期促进森林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森林保险;补贴激励机制;可持续发展
林业是露天作业的行业,容易遭受各种自然风险;林业生产经营周期长,容易遭受各市场和政策风险。森林经营的高风险性使得森林保险已经成为分散和管理林业风险的重要手段,在林业增强抵御风险能力、改善发展环境、稳定生产以及增加林农收入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础保障作用[1]。理论研究基本一致认为:林业产业的正外部性,直接决定了森林保险的准公共产品性质。通过发展政策性的森林保险,可有效地补贴林农,起到对林农的支持和保障作用,同时也补贴了环境和生态,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2]。而从实践来看,目前已经实施了森林保险的国家(如瑞典、芬兰、日本、美国等)都对本国森林保险提供了财政补贴支持[3]。因此,政府的财政支持是森林保险发展的内在需求和重要保证。但是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来说,简单地依靠财政补贴支出解决森林保险的全部问题是不现实的,应综合考虑公共财政的扶持能力和林农的收入水平[1],优化财政补贴方式,建立利益激励机制和相关配套制度,提高补贴效率,逐步实现森林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一、现有森林保险补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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