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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形式的选择

农业保险主要是针对农业生产,即种植业和养殖业的保险,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受到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补偿的财产保险。当前我国农业保险立法应该摒弃单一式的模式,采用复合式的模式,即以政府为主导、政策性与商业性相结合的农业保险模式。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为农业保险提供制度支持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又是世界灾害频发的、受害损失严重的国家之一,农业保险立法是农业保险发展的基本条件。例如美国、日本、巴西、墨西哥、泰国、菲律宾、印度和斯里兰卡等国都先后颁布农业保险法。通过法律确立农业保险的性质和地位,农业保险的组织体系、经营范围、优惠待遇、法定保险、基金管理、费率制定、赔付标准等,使农业保险在法律的保障下健康有序地运行。

二、建立国家农业保险机构,保证各项政策法规顺利实施

要发挥政府的主导地位,必须有相应的机构作为依托。组建国家农业保险公司,并通过国家农业保险公司来贯彻实施政府推动农业保险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将是推动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关键所在,也是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国家农业保险公司并不直接参与农业保险的原保险业务,其机构可分设至地、市一级,业务上采取垂直领导。其主要职责就是贯彻实施国家农业保险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主要包括:①负责向经营农业保险的组织提供费用补贴,向投保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保费补贴。②负责提供再保险支持③管理农业巨灾风险基金,并在发生巨灾损失时履行巨灾风险保障的职能④为经营农业保险的组织提供技术支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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