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农民工工伤险问题思索

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开始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对适用对象从身份上进行限制,也就是说,工伤保险对于具有城镇户籍的产业工人和在城镇甚至在农村乡镇企业、甚至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的具有农村户籍的工人都是平等适用的。因此,在制度和政策设计上,对于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政策规定是明确的、农民工在工伤保险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目前,虽然在法律政策上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险还是不容乐观,总体上来看,表现为农民工参保率低,工伤待遇落实困难等。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使用农民工的企业主要是私营企业参保少或者参保企业没有为农民工投工伤保险。二是对流动性很高的农民工,特别是用工季节性强、用工规模数量和工程项目密切相关的企业,比如建筑企业,目前,还有待探索更简单,便于其参保的办法三是农民工与用工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在和用工单位发生纠纷以后,由于缺乏有力证据,往往使自身权益得不到维护,同时,按照目前法律的规定,农民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如果用人单位刻意逃避或拒绝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农民工维护自身权益时,往往会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仲裁、起诉、上诉等法律程序。因此,要使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落实,在保障手段上,存在程序复杂烦琐、时限长等问题,使农民工对将维权进行到底望而生畏,常常导致纠纷不了了之。工伤保险制度,在几乎所有建立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被普遍作为优先建立的险种。我国农民工最急切的社会保险制度,也应当是按照普遍性原则建立的工伤保险制度。从层出不穷的农民工工伤事故到规模惊人的农民工职业病群体,以及由此而导致的数不清的劳动争议,都决定了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应当尽快建立。这种保险项目对农民工来说,不存在帐户积累和接转问题,又分散了农民工的职业风险;对用人单位来说,是建立在《劳动法》基础上的工伤赔偿机制,不会形成过高的成本,并且由政府部门组织赔偿比较容易操作。为了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切实保障农民工的权益,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要将更多的农民工纳入参加工伤保险


(未完,全文共3126字,当前显示872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