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探讨
摘要。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设立,为社会保险保障范围外的工伤职工提供了维权途径,即使遭受事故伤害后第三方或用人单位无法支付相关待遇,依然能够依赖工伤保险基金的先行支付制度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和赔偿,保障了弱势群体的工伤权益,体现了我国社会保险法制的进步。但是由于该项制度设计上存在缺陷,缺少配套实施细则,近年来在实际操作中始终存在无章可循,追偿困难,基金安全风险大等问题。本文在总结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产生原因,并提出完善该项制度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基金风险
一、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内容和意义
我国《社会保险法》中首次明确了工伤保险基金的先行支付制度,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企业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下发生工伤事故,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可申请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二是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工伤事故,无法确定第三方或第三方拒不支付的,其工伤医疗费可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同时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向第三人或用人单位依法追偿。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的出现,增加了劳动者的维权途径,使得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在用人单位或第三方不履行支付赔偿义务时,也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保障了其基本生活需求,作为社会保险制度一项重要创新,体现了社会保险对于弱势群体的救济和保障职能,对保障群众基本权益,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具有积极促进意义。
二、先行支付制度的负面影响
尽管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以政府对于工伤职工救济和保障作为基本出发点,然而,在政策颁布几年间,各地实际的执行效果并不理想,甚至存在一定的争议和负面影响,主要体现在:
(一)不利于工伤保险的参保扩面。尽管我国始终积极推进社会保险的参保扩面工作,但目前仍存在很多未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或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通过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使得没有参保的工伤职工与依法参保人员同样享受得到工伤保险基金救助赔偿的权利,用依法参保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基金为违法企业的工伤待遇买单,难以体现工伤保险的参保价值和社会保险的公平公正,甚至造成了参保不参保一个样的假象。对于本身就心存侥幸游离于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之外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先行支付制度的存在不仅对其不参保缴费的违法行为起不到纠正和处罚的作用,反而助长了其不法行为,甚至降低了正常参保企业的参保积极性,使得工伤保险参保扩面工作难上加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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