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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制度创新发展简析

摘要。我国政府坚持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落实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方针,使城镇登记失业率均保持在4。0%—4。3%的较低水平,保持了就业局势的基本稳定。但是,在推动和保持城镇就业率的同时,要充分估计到失业率会随着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的建立、经济结构的进一步调整等情况的变化以及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带来的部分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困难,就业形势不容乐观。面对这一形势,应进一步加强失业监控体系,完善失业保险制度,防范可能由于失业带来的社会风险和公共危机。

关键词: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思考

十一五期间,我国的就业压力不断扩大。期间,共新增劳动力5000万人。高校毕业生连年增加;全国劳动力供给增量中,约有60%是农村新增劳动力,其中绝大部分需要到城镇寻找就业机会。

另一方面,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尚未全部解决。经济增长过程中出现的资本深化现象,正迫使企业为提高竞争力而减少用工。

近几年,我国政府坚持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落实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方针,使城镇登记失业率均保持在4。0%—4。3%的较低水平,保持了就业局势的基本稳定。但是,在推动和保持城镇就业率的同时,要充分估计到失业率会随着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的建立、经济结构的进一步调整等情况的变化以及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带来的部分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困难,就业形势不容乐观。

面对这一形势,应进一步加强失业监控体系,完善失业保险制度,防范可能由于失业带来的社会风险和公共危机。

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的建设带有明显的时代痕迹。1951年2月颁布实施了《劳动保险条例》,由于当时理论界不承认社会主义存在失业问题,失业保险被排除在社会保险体系之外。

为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1986年国务院颁发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这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暂行规定》以当时国营企业的四类职工,即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职工、濒临破产企业的精简人员、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企业辞退的职工为实施对象;规定保险基金只由企业按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者个人也不承担缴费义务。救济金按本人标准工资的50%-75%发放,最长享受期为24个月。可见,《暂行规定》虽然对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构成要素如实施范围、对象、资金来源、支付标准、管理机构都作了说明,但正如它的名称一样还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其实施范围狭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保障能力有限,保障待遇低,失业救济性质明显。

20世纪90年代以后,由于经济改革的力度加大,国有企业富余人员问题浮出水面。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作用,1993年国务院颁发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以代替1986年的《暂行规定》。与《暂行规定》相比,《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的不同之处仅仅表现在:(1)享受对象增加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撤消、解散的企业的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停产整顿企业被精减的职工两类。(2)重新规定失业救济金按当地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金的120%-150%发放。(3)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县统筹,省可集中部分基金调剂使用。可见,《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并没有对《暂行规定》有大的突破和超越。失业保险原有的问题依然存在,在新的形势下有些问题甚至更加尖锐和突出,从而导致了失业保险在经济改革中没有担当起应有的责任,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改革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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