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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支付标准联动作用探讨

【摘要】本文分析了陕西省自2009年开展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以来四个阶段的基本情况,评价实施效果,对药品集中采购和医疗保险支付标准两套体系充分对照,深入分析。结合以医疗保险支付标准为杠杆的新形势下集中采购的政策,探讨省级药品采购和医疗保险支付标准联动实施的方式方法。明确“联动”是实现控价控费作用的桥梁,可引导药价合理形成、控制医药费用支出的不合理增长,相关配套措施保障了医疗保险支付制度的改革进程。

【关键词】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集中采购;联动作用

以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主导的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实施多年,经过多轮的改革和调整,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措施与政策规范,分化出来的两套价格体系彼此独立,分别是药品采购价格体系和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支付价格体系。我国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从四个方面对集中采购工作进行了规定,即“明确采购数量”,坚持“量价挂钩”,做到“带量采购”和“招采合一”,然而归属于各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药品集中采购机构,既没有药品的采购权,也没有药品的使用权,与药品的采购过程、使用过程和销售过程均无利益关系,只负责确定药品进入公立医疗机构的资格和价格。由医保部门主导的医保支付标准、医保准入以及价格谈判等与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结果彼此独立、资源分割、无法共享成果。2018年9月11日“三定”方案正式公布,明确了国家医疗保障管理局的职责范围和机构组成。其中在招标采购方面,明确职责包括制定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这标志着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主导多年的省级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职能将统一纳入至国家医疗保障管理局,为药品集中采购与医保支付标准彼此联动、互相作用提供了强有力的行政支撑。基于此,笔者选择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制度的发展演变作为案例,对药品集中采购制度与医保支付制度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入研究,探讨两套体系应如何联动。

1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发展及演变过程

1.1发展过程

1.1.1政策背景。陕西省于2007年组建了医疗机构药品及耗材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药招办),首批试点基本药物实行集中采购。而后,相继出台了《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办法(试行)》[1]、《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网上采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2]。

1.1.2总体情况及主要做法。陕西省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自实施以来分两轮四个阶段陆续开展了以省为单位的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的集中采购工作。第一阶段:2009年,采取“暗标比较、挂网候选、医疗机构议价”的方法开展了以省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第二阶段:2011年,根据卫生部等七部委发布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0〕64号),采取“资格准入、分组竞争、综合评议、价格研判”的方式开展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第三阶段:2015年,以保障供应为重点,在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前提下,通过直接挂网与“双信封评审”方法,实施基本药物与低价药品、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的分类采购。第四阶段:自2017年开始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1.2集中采购政策的演变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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