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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险筹资模式思索

自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以来,考察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情况,基本养老保险的筹资模式大抵可以分为三种:现收现付制、完全积累制和部分积累制。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模式采取部分积累制,主要是为了适应人口老龄化的压力。但老龄化高峰之后,是继续实行部分积累还是回到现收现付,还是过渡到完全积累,我国目前还没有做出政策选择,相关的研究也较少。因此,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模式的历史演变

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的真正兴起是以20世纪50年代国家统一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为标志的,而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模式的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1951—1992年的现收现付制阶段和1993年至今的部分积累制阶段。

(一)现收现付制阶段

从新中国成立到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先后经历了“国家—单位保险”、“企业保险”以及“社会保险”的历程,但其现收现付的筹资模式一直未变。

1.“国家—单位保险”阶段。1951年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该条例是包括一揽子社会保险计划,涉及养老、疾病、伤残等。在筹资模式上采用现收现付制,企业单方缴费,缴费额占工资总额的3%,其中70%由企业自用,30%上交全国总工会,在全国范围内调剂使用[1]45。

2.“企业保险”阶段。“文革”的十年使得我国刚刚建立起来的劳动保险制度几乎陷入瘫痪。继在劳动保险管理上撤销内务部之后,1969年财政部又规定国营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劳动保险金,退休金在营业外列支,即由企业各自负担退休金。这就意味着我国的劳动保险走上了彻底的企业保险,基金也停止了积累。

3.养老保险制度恢复与探索阶段。1978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了退休、退职条件和退休费标准。作为劳动保险制度的延续,随后又建立了离休制度。与此同时,这一时期也开始探索从“企业保险”向“社会保险”转变。

(二)部分积累制阶段

部分积累制又称部分基金制,是现收现付和完全积累两种模式的结合。在此模式下,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一部分来自于现收现付,另一部分来自于完全积累[2]。

1.“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筹资模式的推出。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其中对养老保障体制改革做了三项原则性规定: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以及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1994年,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改革试点工作开始全面推开。这两年是我国养老保险决策比较关键的两年,1993年侧重于该不该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而1994年则侧重于如何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1]48-49。199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明确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模式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1997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进一步统一了缴费率、个人账户规模和养老金计发办法,而这个文件也标志着我国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筹资模式的正式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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