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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组织下的农村道德生态建构

【摘要】农民合作组织为新农村道德建设提供了得力抓手,其对民生问题的改善、对民权问题的关注、对共同体精神的促进、对契约型道德的发展、对新型职业化农民的培养等,为建构农村道德提供了理论指引和实践支持,改善了农村的精神面貌。

【关键词】农民合作组织;视野;道德生态;建构

随着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农民内部开始出现分化,异质性程度提高。在此基础上,农民的价值观也开始分化,传统道德日渐式微,乡规民约逐渐失范,道德情感慢慢淡薄。中央早在2005年的《十一五规划纲要建议》里就强调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坚持从各地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扎实稳步推进新农村建设。”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在《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增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功能。”要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契机,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组织,使之成为推动农村道德生态重构的巨大力量,推动农村道德生态重构,提高农村道德风尚。体恤民情的道德意识,关怀农民的道德情怀以及关注现实的道德实践,使得研究农民合作组织成为理论工作者当下的一种理论敏感和行动自觉。

一、农民合作组织对组织成员的天然联系为新农村道德建设提供了得力抓手

为了防范农业生产经营的风险,农民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专业化的原则成立各种各样的农民合作组织,自我经营,自我管理。农民合作组织既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理论成果,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践维度,是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丰富和发展。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农民合作组织为抓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建设美丽乡村,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国梦”的必然要求。农民合作组织在便于政府实施有计划的扶持政策的同时,也在政府与农民之间架起了一座沟通的桥梁。农民合作组织对农民而言本身就具有天然的信任基础,这是农民合作组织的感召力之所在。这使得凡是被农民合作组织所认可的,也必然为组织内成员所认可。政府只需直接跟农民合作组织打交道。这在便于信息上传下达的同时,也提高了政府的行政效率。实践表明,农民合作组织发展得好的地方,那个地区的农村道德面貌就非常好。在国家维稳压力增大的情况下,加强农民合作组织建设并进行引导,有利于防范农村群体性事件,从而降低农村维稳的成本。把农民合作组织之软法和国家法律法规之硬法结合起来,再辅以乡规民约、公序良俗等,就能较好地规范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农村秩序的有效维持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了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也为新农村道德建设提供了得天独厚的外部环境。

二、农民合作组织对民生问题的改善为新农村道德建设夯实了经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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